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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南政办〔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的各项部署,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
  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船舶、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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