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09〕12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383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集体土地4.8959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15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被征收集体土地4.8959公顷,地类为水田1.4371公顷、旱地0.0783公顷、田埂0.1465公顷、其它农用地0.1548公顷、林地2.1704公顷、未利用地0.9088公顷。
1、征收水田(旱地、田埂、水渠)的征地补偿费(886869元)
(1)土地补偿费:18776元/公顷×1.8167公顷×10倍=341104元。
(2)安置补助费:18776元/公顷×1.8167公顷×15倍=511655元。
(3)青苗补偿费:18776元/公顷×1.8167公顷=34110元。
2、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费(332051元)
(1)土地补偿费:18776元/公顷×10倍×40%×2.1704公顷=163005元。
(2)安置补助费: 18776元/公顷×10倍×40%×50%×2.1704公顷=81502元
(3)青苗补偿费:67226元/公顷×60%×2.1704公顷=87544元。
3、征收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25595元
土地补偿费:18776元/公顷×10倍×15%×0.9088=25595元。
4、地上物和水工设施补偿:1509485。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9年7月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