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09〕12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9〕13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集体土地2.244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向莆铁路项目(延平区境内)。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2444公顷,地类为水田0.9523公顷、林地1.2667公顷、农村道路0.0254公顷。
1、征收水田的征地补偿费(464734元)。
⑴土地补偿费:1251.71元/亩×14.28亩×10倍=178744元。
⑵安置补助费: 1251.71元/亩×14.28亩×15倍=268116元。
⑶青苗补偿费:1251.71元/亩×14.28亩=17874元。
2、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费(193788元)。
⑴土地补偿费:12517元/亩×40%×19亩=95129元。
⑵安置补助费:5007元/亩×50%×19亩=47567元。
⑶地上物补偿费:4481.76 /亩×60%×19亩=51092元。
3、征收农村道路的征地补偿费(713元)
土地补偿费:12517元/亩×15%×0.38亩=713元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9年7月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