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整顿和规范开采力度
1、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活动。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行为,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作业,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行为。现有禁采河段的所有采砂点、堆放场,应于2009年8月底前拆除完毕。沿江、沿河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统一监管,并在适合河段设立执法和扣船点,确保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2、加大沿江两岸采矿活动的监管力度。禁止在沿江沿溪一重山范围内进行采石(矿),现有采石(矿)场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进行全面清理,并开展青山挂白整治,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六)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水源地供水安全
1、大力推进水厂应急体系建设。各水厂必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各水厂在取水口增设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隔离设施,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2、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水利部门对各水文监测点水质、供水部门对水厂原水和管道水水质,均要加大监测力度。卫生部门要对供水水质及时进行监督监测和疾病控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严格水电站管理。加强水电站用水调节管理,保证生态下泄水量,沿江各级水库、电站不得随意停止放水。照口电站保证最小下泄流量74m3/s,北津电站最小下泄流量32m3/s,洋口电站最小下泄流量70m3/s,峡阳电站最小下泄流量47.8m3/s。下游水闸严格控制蓄水位,不得随意提闸泄水,降低蓄水位。严格小水电站审批,小水电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建小水电站,不符合规划的小水电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4、深化饮用水源整治。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开设餐饮娱乐行业;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拆除、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2009年底前,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2010年底前,要建成南平市照溪第二水源;南平安丰沟中下游生活污水要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当地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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