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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将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作为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内容,通过全市上下的努力,近年我市环境质量保持相对稳定,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08年主要流域水质功能达标率100%,Ⅰ-Ⅲ类水质比例为99.4%;县(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100%;省控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100%。但是,由于农村面源污染、工业布局不合理、环保基础设施滞后、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流域、局部河段污染还比较严重,对重点流域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江沿河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南平境内省控监测断面、富屯溪、建溪、闽江干流南平段、交接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保持在100%,二、三级支流水域功能达标率80%以上;各县(市、区)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整治重点
  (一) 引导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1、取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禁养区为各流域干流(闽江、建溪、富屯溪、沙溪)沿江两岸各1公里、支流(除以上河段外其余为支流)沿江两岸各500米区域范围,在禁养区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当地政府应于2009年11月26日前全部予以搬迁、关闭、拆除。
  2、规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制(修)定畜禽养殖规划,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第一阶段,2009年8月26日前,为宣传部署阶段。做好宣传发动,修订完善辖区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完成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的划定并张榜公布。禁养区范围不得小于各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对禁建区内现有养殖场要加强指导,鼓励采取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和 “零排放”养殖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适度养殖区要遵循适度、规模、环保、效益的原则,合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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