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要保证同时满足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和洪涝、地质、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本着能加固尽量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4、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送市 “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市 “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1月5日前,建立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 “校舍安全工程办”。
(三)明确责任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和部署,省级政府统筹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1、市级政府负责协调各县(市、区)的勘察、设计、鉴定、施工和监理等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指导、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并行成书面文件下达和上报。
(四)资金筹措
1、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按照《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补助。
2、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3、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设立资金专户(可由原来的危改专户转为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要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建设项目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