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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充市蓬安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充市蓬安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2009年7月16日 川交函[2009]55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6月26日交办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蓬安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B[2009]第2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精神,同意你市蓬安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对2009年4月30日到期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重新投放,经营期限为5年。在经营期内,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4000元/年·车的标准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08]289号)精神,你市蓬安县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责任,完善服务质量考证体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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