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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5日昆明市财政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5月1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的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经费纳入市创新基金年度预算统一编制。由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提交年度引导资金经费计划建议;市科技局根据管理中心提出的引导资金年度工作和经费计划,编制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市级财力情况,报经市人大批准后,批复市科技局引导资金预算。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管理中心提出的项目立项议案,报市政府审定引导资金所要支持的项目金额。管理中心按照批准立项项目的《项目合同书》和有关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的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或分次拨付。

  (一)以阶段参股方式支持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书》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在投资机构注册资金到位、且提供有效凭据后,项目资金按一次或分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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