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的;
(二)违反按质论价的规定,收购时压级压价,或者质价不符、短斤少两等变相压级压价的;违反《国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收购时多扣水分、杂质的;实际水分、杂质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不按规定实行增量扣量、增价扣价的;
(三)以低于最低收购价收购,按最低收购价入账,套取价差的;
(四)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实物样品和收购价格的;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收购验质检验仪器和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行为。
五、检查组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会同省粮食局共同实施,同时做好与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协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力促检查扎实有效开展。省粮食质量检测中心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加大查处力度。粮食收购价格检查具有政策性、实效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检查全面铺开前的培训(试点)工作,不断改进检查方式、方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动员农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三)坚持“两个结合”(直接检查与属地管理原则),确保检查覆盖面。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中储粮济南直属库、淄博直属库、济宁直属库、德州直属库、枣庄直属库、日照直属库、文登直属库、莱西直属库、曹县直属库及其延伸收购库点进行直接检查,其他直属库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进行。
各市检查覆盖面不得少于辖区内所列预案执行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二。
六、检查的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
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1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