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减轻城乡特困居民殡葬消费压力,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文明与和谐进步,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均纳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范围。
二、免除费用项目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用为200元(大洼县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用为360元;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用为180元;
4.1个普通卫生纸棺,费用为120元;
5.1个普通骨灰盒,费用为100元。
以上项目费用暂按现行收费标准免除,今后将按不同时期收费标准予以免除。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国办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二)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准,到属地申请办理。免除费用对象在本市死亡,但是到本市之外其它城市火化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政策。免除费用对象在外市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市(县)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死者原户籍所在地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手续。由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按属地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给予现金补助。
四、免除费用补助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