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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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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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单位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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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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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授予向市安全监管局申报的,且在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发明,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市安全监管局推荐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推荐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创新、工程应用以及安全管理软科学研究等);
(二)已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
(三)应用于安全生产业务实践一年以上,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没有争议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分为四个奖类:
(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成果。
(二)技术研究开发类: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成果。
(三)技术推广与应用创新类: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中,创新性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通过推广和产业化,在安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软科学类: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并经实施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标准、著作及软科学成果。
第十条 向市安全生产局推荐科技成果奖项目条件:
(一)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属于安全生产科技领域。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类成果必须在该领域有创新性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或国外公认。
(三)技术开发类和技术推广与创新类成果须在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验收、评审或取得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类成果必须是国家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标准,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著作,有关部门进行评价的软科学成果等,并在推动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奖励的项目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推荐单位(个人)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国务院国资产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设在本市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
(五)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10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单位应分类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2.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应用创新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4.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完成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个人)负责审查候选成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申报范围和条件,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
(四)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组织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评奖标准:主要从学术水平、技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广应用效果、创造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候选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和产品进行改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的(如在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有特别显著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成果实用性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可在同行业或多领域中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理论、观点正确,有独到见解,数据来源可靠,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显著的作用和影响,或在本系统刊物发表,成果采用率高,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理论、观点正确,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上有创新,理论、观点正确,被本部门采用,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安全成果一等奖的成果,评审组将进行实地考察。在评审会上,被评项目应派1-2名技术负责人到会进行答辩。
第十八条 评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依奖励等级进行三次投票产生评奖结果。获得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超过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票数。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推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及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向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在30日内将评审结果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凡涉及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有关情况证明。逾期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评委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应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推荐单位(人),由所有相关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共同协商,提出统一书面意见,并签章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逾期视为对异议的默认。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送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由评委会办公室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奖励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证明材料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立功、晋升考核的依据之一。获奖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对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组织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省、部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安全监管局维护其评审的严肃性。剽窃、侵犯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单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证属实,由市安全监管局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等,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
第三十条 评委会、评审组所有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6〕168号)印发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废止。
附件3: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档案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水平,依据《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科技档案是指在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研究、评估、验收、成果转化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科研档案工作是安全生产科研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科研档案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分管领域单位的科技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立项、实施、评审(验收)、报奖、以及推广应用等阶段科研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凡在国家、省部等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以及列入本单位科研计划的自选项目和已研制成功,拟申请评审的科技项目均应纳入科研档案的管理范围,具体归档范围如下:
(一)科研准备阶段:科技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课题建议方案等)、技术方案论证材料、科研立项查新报告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合作协作书、保密责任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