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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114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科技及推广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适应不断发展的科技工作需要,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术装字〔20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修订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6〕168号)印发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3.《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术装字〔2002〕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07〕169号)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市安全监管局和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向市科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单位申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课题)的申报、推荐、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实施管理、验收与评审、成果登记、技术推广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是指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和安全生产软科学研究活动。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的范围包括: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实现和服务体系建立等提高社会公益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的应用类课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工艺改进类课题;应用基础研究和以样机研制及技术实现为目的的科研课题等。
  安全生产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等。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设立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应符合国家和首都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在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对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科技有带动性,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和近期发展目标,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针对性的要求。
  第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对向(经)市安全监管局申报的科技项目(课题)进行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在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成果奖励。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科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的科研人员。
  (三)具有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的科研设备。
  (四)具有保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的科研配套经费。
  (五)具有保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七条 向市安全监管局申报科技项目(课题)的,应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建议方案》或《北京市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科技项目(课题)建议方案》一式四份,经本单位盖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科委编报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项目(课题)建议单位须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市科委管理规定提出项目(课题)建议方案或指导性科技项目计划申报表一式四份,经本单位盖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课题),视项目(课题)涉及的技术领域,选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或可行性技术论证。
  第九条 向市安全监管局申报立项的项目(课题),通过评审或可行性技术论证的科技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或《北京市安全生产应用软学研究项目(课题)任务书》后即为正式立项。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科委申报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填写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科委审查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与市安全监管局签订任务书的科技项目(课题),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课题)论证审定,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及划拨经费。
  (二)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三)指导、监督检查任务书执行情况及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十一条 对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申报立项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或市科委的科技项目(课题),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如下:
  (一)对科技项目(课题)任务进行协调和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课题)批准单位通报。
  (二)按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承办项目(课题)批准单位委托的事宜。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匹配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计划进度每半年向项目主持单位和市安全监管局提交《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项目(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编写科技项目(课题)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对确定密级的项目(课题),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对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市科委的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每年6月1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各科技课题承担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本单位在研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审核各课题的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市科委立项的科技项目(课题),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立项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本单位在研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市安全监管局检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并填写意见后报项目(课题)立项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期间,任务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因客观情况确须修改的,须经各方研究一致,并报立项部门审批确定。
  项目(课题)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期限半年以前申请项目的撤销或调整。
  第十五条 与市安全监管局签订《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的,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或者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在市科委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课题),如项目(课题)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科委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安全监管局、市科委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申请延期验收。
  与市安全监管局签订《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的,按市安全监管局研究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在市科委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后报市科委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申请延期验收。
  第十七条 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课题总结报告书》、《课题经费总决算表》、详细的验收资料(一式四份)以及经费审计报告,《课题总结报告书》、《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对结题文件进行审查。
  通过结题审查的科技项目(课题),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科研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方可进行验收或评审。市安全监管局根据《课题任务书》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向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市科委立项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立项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后的项目(课题)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立项管理部门。项目(课题)完成日期以立项管理部门签发验收(结题)确认书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加强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对科技项目推广应用效益证明文件的查证工作,促进科技项目的最终成果能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二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提供的效益预测及措施保证,组织有关单位对研究成果的使用及推广应用、培训情况和效益做充分的查证,并将推广应用效益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审)及申报奖励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对研究成果的效益查证工作。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项目(课题),在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项目(课题)所有承担单位共同提出项目(课题)的验收或评审申请。
  经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在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课题)的验收或评审申请。
  计划外的重大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评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二)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四)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申请文件须报送数据软盘以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各4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在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只限于项目(课题)任务书所指定的范围内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课题)完成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有自筹经费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止或撤销的资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对经费做出结算报告,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6〕168号)印发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
建议方案

  技术研究开发类

  课题名称:
  所属项目名称:
  课题建议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年  月  日



课题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隶属关系

 

单位类型

 

企业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区县

 

高新证书号

 

所属高新技术开发区

 

单位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研发机构批准号

   

机构简介

(介绍注册资金、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人员情况、发展战略等)

  

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公司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的工作履历、业务专长、主要业绩等)

  


  填 写 说 明

  1.本方案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确定的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经可行性论证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
  2. 建议方案需在市安全监管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bjsafety.gov.cn)中登陆在线填写。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检查无误后直接打印(用A4纸),字体统一用宋体小四,打印后的建议方案不得再行修改。
  3. 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涉及到外文名称,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字母。
  4.“密级”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市安全监管局确定。
  5.“课题建议方案编号”和“课题所属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
  6.本方案表中,凡无需填写的条款,就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7.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参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课题)的组织、管理及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资金、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时发生的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档案形成与管理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含会议邀请的专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8. 本方案表一式四份,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查后,交市安全监管局科技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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