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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二、本人已了解本申请表所载全部文字内容并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本小区已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程序合法,做出的关于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已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四、本人代表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本申请所填内容准确无误。  

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房改部门
受 理

该单位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资金账面余额已核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
部门意见             

 

该申请□属于□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列支范围。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房改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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