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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售房单位)

 

小区座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

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

物业服务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

 

施工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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