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改善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1.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进一步落实安全目标责任,明确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级政府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2.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优势,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乡两级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立由县(市)区、乡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副县(市)区长、副乡长担任主要领导,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每季度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交通安全委员会议),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要积极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各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