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满,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用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文件及宗地图;
(五)有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请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