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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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