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串通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个人帐户资金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领取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并按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一)对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的;
(三)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曲解结算标准,放宽入院指针,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滥用大型物理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售药人员不验证诊治和售药,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
(七)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部分诊疗项目和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药品、诊疗项目不单独划价收费的;
(九)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
(三)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医保年度结转医保年度,是指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每年6月25日至7月3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档案信息进行年度结转,以确认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和待遇标准。在此期间,不办理任何参保及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和特殊病种门诊补贴年度与医保年度一致。
第五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