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白岭煤矿资源整合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白岭煤矿资源整合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279号)


合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重庆市合川区白岭煤业有限公司白岭煤矿整合初步设计说明书的请示》(合川安文〔2009〕55号)收悉,结合《重庆市合川区白岭煤业有限公司白岭煤矿整合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白岭煤矿煤矿资源整合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供电及通讯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暗斜井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俯伪斜分段密集采煤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1008kt,可采储量560.5kt。同意该矿井生产能力60kt/a,矿井服务年限6.7年。

  三、矿井资源整合建设总投资约940万元,达产时设计井巷总长约6300米,建设工期约23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整合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进一步查明原整合矿井的采空区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增加主要通风巷道断面面积,留有一定的富裕量,保证矿井有较大的通风能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