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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省道及高速公路造林绿化工程造林地及林木安全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省道及高速公路造林绿化工程造林地及林木安全的通告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大四小”工程建设,通过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落实四大主体,造林绿化实现历史性突破,全市境内的昌樟、温厚、梨温、福银、乐温高速公路、320、316、105、昌万及南安公路等国省道、高速公路在造林绿化实现了全覆盖。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林木安全,防止人为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国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套种农作物、放牧、砍柴、劈枝、挖药,挖蔸等毁坏林木或不利于造林苗木生长的行为,对致使林地遭到破坏或林木受到毁坏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国省道及高速公路造林绿化区域内进行盗伐林木的行为。对盗伐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其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盗伐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其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国道及高速公路造林绿化工程区域内进行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滥伐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其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滥伐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其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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