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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价格部门要研究完善遏制过度包装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企业科学定价、合理营销、适度包装。
  第十三条 包装物生产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促进包装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商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国家标准和法规,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
  第十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水平,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包装废弃物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包装物资源的效用。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建立包装废弃物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对抵制过度包装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使广大群众和生产、流通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对于月饼等传统节日食品,要在商场、社区、学校等重点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选择经济实惠、简洁包装产品,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
  第二十条 商务、质监、工商、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的值守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过度包装商品问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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