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72号 2009年7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包装生产、销售、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和促进包装业健康发展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包装工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和促进包装业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商务、质监、工商、价格、环保、宣传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措施,并制定具体办法,共同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制定包装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的要求。
第五条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商品,要在满足保护、保质、标识、装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从包装层数、包装用材、包装有效容积、包装成本比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对商品包装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弃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