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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为了确保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决定首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试点市、县(市、区)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彭阳县、盐池县和大武口区政府。各试点地区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建工作,并于10月5日前将组建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他市、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建工作。
  (二)严格选拔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成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特邀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或者专家学者中选拔聘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设立本级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选拔聘用政府特邀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的原则,既要考虑资格和声望,又要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懂法律、懂政策的复合型法律顾问队伍,尤其要注重选拔熟悉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型法律顾问人才。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配套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律,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重点完善法律顾问的进出机制、日常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常态化;建立学习研讨制度,针对政府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组织研讨活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建议书制度,鼓励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以品德、能力、实绩为导向的政府法律顾问评价标准,作为选聘、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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