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为了充分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名称统一定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统一定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为便民服务站。
(二)统一运行模式。
1.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要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模式。行政许可、非许可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要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和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应进全进。各县(区)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模式和业务工作由本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
2.要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外,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进驻单位原来使用的用于行政审批的专用章一律作废。
3.要实行首席代表制。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在进驻人员中选定首席代表,并要对首席代表明确授权,以正式文件授予首席代表审批决定权、组织协调权、审核上报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
(三)统一管理模式。
1.要规范审批项目管理。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要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按即时办结、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三类进行分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的分类参照本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分类标准执行。
2.要规范人员管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要实行双重管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指标单列,不占派驻单位的基数和指标。评选优秀公务员、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比例可适当高于15%,最高不突破20%。年度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评定后经窗口单位审定,由政务服务中心报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调配、晋升要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3.监察和法制部门要派驻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区)监察局要派驻专门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派驻专门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行政执法事项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政府法制咨询服务。
4.要建立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纳入部门效能管理目标考核体系,赋予一定分值,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考核结果。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列入本县(区)政府对乡(镇)绩效考核或年终综合考核内容。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本县(市、区)政府考核部门及乡镇负责人效能目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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