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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底前)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街办(管理处)、区直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区治理办。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发动。各街办(管理处)、区直各部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简报、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2、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治理办要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国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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