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规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09年11月底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上旬前)
各街办(管理处)、区直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各单位要按照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街办(管理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于6月12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并按隶属关系将所属单位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以及由街办(管理处)、区直各部门填报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至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理办,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区治理办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