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9年6月17日)
根据南昌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洪纪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认清“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把思想统一到区工委、区管委会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真抓实干,确保成效,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务求实效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查、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扎实开展我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我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鉴于新区机构编制设立的实际情况,纳入我区此次专项治理对象应包含以下单位: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区属各类中心等单位;街办(管理处)及其所属站、所、中心等单位;区直各部门以及根据职责需要设立的且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分户帐号的办、中心、队、所等单位;区属各中小学校;区公安分局;以及其他有新区固定财政拨款和财务隶属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不含驻区垂管单位)。
(二)专项治理范围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