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发〔2009〕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我厅依据
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从2009年起,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要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