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要建立定点屠宰场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定点屠宰场不再具备《条例》和《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依照《条例》和《办法》设置的定点屠宰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屠宰场点。引导、鼓励小型屠宰场实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加强检疫检验,确保出场肉品的质量安全。小型屠宰场点的猪肉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四、职责分工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出自定点屠宰场并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和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依法处理。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品专营店的监管,督促其做好肉品进入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品专营店的验证验票验章工作。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上市凭证和检疫章的肉品不得进入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品专营店销售;加强对肉品经营的监管,对于销售不合格肉品的经营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行场(屠宰场)、场(集贸市场)挂钩,肉品挂牌上市的试点工作。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利用私宰肉和病害肉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的打击,防止私宰肉、病害肉进入加工环节并流入市场;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检查,对于使用不合格肉品的加工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宾馆、酒家等餐饮业和团体伙食单位食堂销售、使用肉品的监督,督促其建立肉品进货台帐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和验章工作,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上市凭证和检疫章的肉品不得采购;加强对宾馆、酒家等餐饮业和团体伙食单位食堂的检查,对于使用不合格肉品的餐饮业和团体伙食单位食堂及时依法处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相关职能未交接前,此项工作仍由卫生部门负责。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检疫工作,对定点屠宰的猪、牛等动物按照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肉品由检疫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人员要完整规范地填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以确保我市定点屠宰场肉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