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拟订全省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辐射环境管理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省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省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省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五、直属单位
设立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负责全省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察工作。机构规格为处级,行政编制3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厅级),副总队长3名(正处级)。内设环境污染监察处、行政执法处罚处、环境事故调查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三)所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类除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