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通知
(南府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行为,控制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的责任,现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二)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
(三)定期在市级相关媒体公布可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四)负责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点和建设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设、财政、环保、交通、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督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主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
(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章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并将日常检查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严处。
二、市建设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的土方工程发包,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土方发包给个人或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
(二)负责督促各建设工地落实防尘、防污措施及硬化工地出入口,建设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备,安排冲洗清扫人员,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轮胎及车体清洁。
(三)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告知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将发证情况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及时将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和开工情况向城管、交通、环保、公安交警及所在城区、开发区进行通报。
(五)负责组织开展“数字化工地”建设,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和监督系统。
(六)对违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