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及时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要积极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防灾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及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城镇建设和住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工作,并将城市设计内容纳入规划条件管理范围,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和环境质量。
(九)提高城乡规划编制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范围,增加参与环节,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实现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通过媒体宣传、规划展览等方式,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各城市要建立规划展示场所和规划网站,搭建公众参与规划的平台。经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权威
(十)按法定程序审批城乡规划。市、县、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各类规划要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编制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须先制订规划纲要,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有关部门审查把关后,方可进行规划成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要严格按照规划纲要进行编制。
(十一)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和调整的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工作。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再编制修改方案。
四、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十二)认真贯彻“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要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有序进行,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没有编制规划的地段或者不符合法定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