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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认真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目标。综合协调区域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优化城市路网结构,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镇总体规划要以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对镇发展的战略要求,统筹考虑镇在市、县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方向与目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期限已过的市、县,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修编工作;总体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市县,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五)抓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各市、县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时,要同步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通过体系规划对市、县域范围内的城镇结构布局、产业发展、空间资源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安排、水资源统筹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村庄建设及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等作出整体安排和综合协调。明确集聚发展、限制发展和逐步撤并的镇、乡、村庄。要把邻近且联系密切的城镇、乡和村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建设。强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调控作用,充分考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周边农村居民对住房、就业、就医、子女就学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需要,积极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一定空间距离内的城市、镇、乡和村庄在资源配置、设施建设、生活保障等方面实现共享。
  (六)着力加强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城市、镇政府要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于指导土地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保证城镇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各阶段城镇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及工业园区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七)切实提高乡和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在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编制乡和村庄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以促进“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生态优良”为出发点,着力加强对农村房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切实增强规划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一体化提供规划保障。2009年底,实现全省乡和行政村规划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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