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及考试考核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09〕4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培训单位:
为做好我市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试工作,严格依法执业,推动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以及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及考试考核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培训完成情况的审核工作
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完成相应的岗位培训。各区县卫生局要对参加考试人员参培学时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达到相应岗位培训学时者方可参加考试;我局委托北京市医学教育协会对各区县卫生局上报的审核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执业管理
在以往考试报名工作中发现少部分社区卫生人员所报考的专业与执业资格不符,各区县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一)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认定
临床类别医师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全科医学专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234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临床类别医师可以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一、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经北京市卫生局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参加北京市卫生局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医师增加或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医师增加或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依据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