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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三岔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确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六盘水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和毕节地区行署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辖区内三岔河流域主要河流的“河长”,水城县、六枝特区、钟山区、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自辖区内三岔河河流的“河长”(详见附件)。
  二、“河长”对本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完成省下达的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所负责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协调解决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三岔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和任务。
  四、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省水利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各“河长”上一年度河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当地党委,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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