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点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2.设立牲畜定点屠宰点需提交的资料:
(1)屠宰点生产用水应符合国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有供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审核意见。
(3)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核意见。
(4)县(市、区)经贸局现场审查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屠宰间(不小于30平方米)、病猪隔离间(不小于3平方米)、肉品吊挂设施的审核意见。
(5)县(市、区)卫生部门出具的屠宰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二)市经贸委收到设立屠宰场(点)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意见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建设、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