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关于表彰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先进单位的决定
(明政文〔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福建省市县区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08〕134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对2008年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从考核情况看,各县(市、区)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得到较好落实。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决定对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先进县(市)进行表彰和奖励:一等奖为沙县人民政府;二等奖为永安市人民政府、将乐县人民政府;三等奖为清流县人民政府、泰宁县人民政府、明溪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