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进一步落实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以覆盖城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载体,全面落实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各项政策,严禁向城乡劳动者收取公共就业服务的任何费用。积极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推动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发展的组织化、有序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八)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要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整合社会资源,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
(九)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推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为政府决策、企业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要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和加强我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