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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转贷规模。对中央代理我省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扣除省级直接举债规模后,由省确定转贷给各设区市的资金规模,并由各设区市据此提出市本级(含市辖区、开发区,下同)和所属县(市)转贷资金规模,报省财政厅核准。
  二、关于资金使用。市、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将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水利建设资金配套、其他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等。并作为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统一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关于转贷手续。对设区市本级使用的资金,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与省财政办理转贷手续;对县(市)使用的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与省财政办理转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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