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实施联合会审和环保审批。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建设、金融、统计和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清洁生产水平、区域生态功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各区、县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得引进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三)以重点企业治污为突破,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重点污染源年度治理计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按期完成全市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和湟水河流域治污目标。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实行持证排污。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五)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对污染源进行动态管理。做好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等园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钢铁、硅铁、水泥、有色和化工等行业的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开展煤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各类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改造,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内燃煤型工业窑炉,采暖锅炉和茶浴炉的集中整治,通过淘汰、更新改造等措施,做到全面达标排放。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地区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开发各类资源,努力形成低消耗、少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经济综合部门要在相关重点行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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