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环境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四)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市发改委要将减排目标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的重大项目及资金投入;按期关停桥电铝电股份公司2台5万千瓦小火电的关停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国家发改委进行上报,及时办理关停小火电确认书。市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市建设局、市水务局要对全市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市场化运营。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建立污染减排奖励资金。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限期整改或关停。市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市用煤量、发电耗煤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工商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及时办理断水、断电证明材料;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九、保障措施
(一)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8〕37号)精神,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工作负总责,要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及时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及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