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对市区所有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经营性茶浴燃煤锅炉全部进行更新改造的原则。
(四)坚持使用清洁能源与推广使用型煤、水煤浆、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城市禁煤区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原则。
(六)坚持对以往治理效果不理想的燃煤锅炉继续进行彻底整治的原则。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市区内除单户居民取暖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具体包括:市区内所有的燃煤工业窑炉、采暖锅炉和各类茶浴炉。
(二)实施范围: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含城南新区)、城西区(含海湖新区)、城北区四个行政辖区。
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的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治理。
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的县城建成区域,三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一并执行。
四、主要措施
(一)已经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种锅炉,继续使用原有设备和燃料,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设备和燃料,一经发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西宁市禁煤区内的单位,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城市禁煤区内禁止审批任何使用燃煤锅炉的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控煤区范围内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单位,推选使用型煤、水煤浆和新型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审批0.7兆瓦以下燃煤设施,严格控制现有燃煤设施的使用数量,其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供中油燃气公司证明;应选用经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查,在市环保产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型煤、水煤浆和新型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及生物质能产品。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和茶浴炉项目的单位必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程序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燃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