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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申领市级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程序

  (一)申报

  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的人员,到创业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的核实,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将申领人相关材料,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汇总,报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下达各区(市、县)财政,各区(市、县)财政据实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发。

  六、中止自主创业备案

  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主创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备案并提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录入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工作,对每次申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审查。

  (二)市、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分级拨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自主创业人员变化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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