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劳通[2009]100号)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111号)、《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呃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85号)规定,制定了《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筑府办发[2009]85号)精神,现对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发放和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条件
(一)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二)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由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四)原已享受我市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不再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对同时符合申领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条件的,由申领者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领。
三、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拨付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四、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实行分级承担
自主创业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区(市、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分级承担。区(市、县)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目标任务后,新增的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全额承担。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期间,云岩区、南明区暂按每年补贴300人完成;其他区(市、县)暂按每年补贴100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