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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重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7月底前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9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集中整治。

  (四)督查阶段(8月-9月)。6月-9月,市环保部门在各个整治重点阶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部门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10月,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迎接11月份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

  (五)总结阶段(10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10月20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局综合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环保局。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和开展。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辖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不断整合完善执法资源,制定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措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的效果。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电力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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