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小兵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