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09〕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
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和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财政支持建立支农融资担保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市政府印发的《西宁市关于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过程中因资金短缺而提供的担保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因遵循公开透明、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新安排的劳务输出周转金以及以前年度省级财政下达并已回收的劳务输出周转金;
(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其他融资担保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担保资金的存款利息。
第五条 委托西宁市及三县信用担保机构运作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业务,受委托的担保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设立专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六条 担保机构要与承办的金融机构签定担保协议,按照担保资金总额的5-8倍发放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全市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保资金:贷款对象必须具有与申请贷款用途关联产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经验和必备的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无力提供与申请贷款额度相匹配的有效抵押和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