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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9)

  (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参照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莆田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社[2006]79号)执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0元,对持《失业证》的“4050”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范围内据实补助。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实行免费职业培训的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只能按每位符合享受培训补助对象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参照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莆田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社[2006]79号)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由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汇总,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五、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以上,而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持身份证、失业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缴费凭证,即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006年9月1日后,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失业保险费,且本人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按其自愿缴纳年限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006年9月1日后,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失业保险费,且本人在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过程中又改变缴纳比率的,应先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改变比率后的缴费年限与2006年9月1日前已缴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领取一次性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关于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的问题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障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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