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经费支出计划编制工作,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核定数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与其它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确保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五项补贴。
(三)享受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试点期间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问题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对参与打架斗殴、衅事扰乱等违法乱纪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款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于免费介绍成功一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免费介绍成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只能按每一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补助对象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