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莆政办[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办[2007]39号)的修改意见已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修改)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莆田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闽劳社[2006]40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问题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莆田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闽劳社文[2006]401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初至2008年底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我市应继续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滚存结余应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额;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并按规定缴纳省级调剂金。试点期间,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停止试点工作。
(一)在试点期间,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必须用于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上述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不得超过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当年结余”额的25%。